【案例8】
某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直接零售金首饰,取得零售额468000元;随同首饰销售配有首饰盒,另收取零售额1755元。
(2)以旧换新销售金首饰,换出新首饰600克,收取差价款81900元。
(3)零售包金首饰取得零售额30000元。
已知: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金银首饰以外的其他贵重首饰等消费税税率为10%,当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2000元。要求:(2)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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