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2011年7月8日外出时,将一件行李寄存于A市某火车站的寄存处,由于疏忽忘记提取。2011年10月,胡某特意在“十一”长假前往A市的某火车站,找到寄存处要领取行李,寄存处以寄存时间约定为3天、已过期为由,拒绝提供和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胡某可以依法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2011年12月31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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