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自行车1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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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为某自行车厂职工,2009年12月5日因与班长陈某发生争执,装病在家休息至2011年3月9日。在此期间,自行车厂先后三次书面通知其上班,否则除名,但无结果,自行车厂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苏某不服,于同年4月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会于5月20日作出维护自行车厂决定的裁决并送达苏某。苏某对该裁决不服,于6月2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行车厂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某自行车厂某月自产的10辆自行车被盗,每辆成本为300元(材料成本占65%),每辆对外销售额为420元(不含税),则本月进项税额的抵减额为()。
A.331.5元
B.510元
C.610.3元
D.7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