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为某自行车厂职工,2009年12月5日因与班长陈某发生争执,装病在家休息至2011年3月9日。在此期间,自行车厂先后三次书面通知其上班,否则除名,但无结果,自行车厂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苏某不服,于同年4月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会于5月20日作出维护自行车厂决定的裁决并送达苏某。苏某对该裁决不服,于6月2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行车厂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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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列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 A、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

    •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D、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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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自行车厂某月自产的10辆自行车被盗,每辆成本为300元(材料成本占65%),每辆对外销售额为420元(不含税),则本月进项税额的抵减额为()。

    A.331.5元

    B.510元

    C.610.3元

    D.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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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自行车厂得知消息后,向专利局提出撤销陈某专利权的请求。甲自行车厂认为陈某开发的新技术是使用其工作期间积累的资料完成的,所以属于职务发明。乙机械厂提出陈工程师加工“减震自行车”时,利用了其单位的设备,所以,该专利技术应由乙机械厂与陈某共有。
    问题:
    (1)甲自行车厂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2)乙机械厂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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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某为某自行车厂职工,2009年12月5日因与班长陈某发生争执,装病在家休息至2011年3月9日。在此期间,自行车厂先后三次书面通知其上班,否则除名,但无结果,自行车厂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苏某不服,于同年4月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会于5月20日作出维护自行车厂决定的裁决并送达苏某。苏某对该裁决不服,于6月2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苏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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