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女,24岁,系某银行储蓄所工作人员。l993年l0月8日上午,储户张某到该行取款后,将存有13000元的活期存折遗忘在储蓄所的柜台上。该活期存折上只有账号,没有户名,但在储蓄所底账上留有张某的名字和印鉴,这种情况只有储蓄所的有关人员和张某本人知遭,取款时必须提供存折及张的手章。当天,被告人王某将张某遗忘的存折拾起收藏,次日(10月9日)到个体刻字店私刻了张某的手章,并找到其表侄女姚某谎称:“有个两口子闹离婚,女的偷出存折,请你帮她取款ll000元”。当天上午11时许,姚某和她父亲一起到储蓄所取款,王某装着不认识他们,接过存折、取款凭条和手章,为他们填写了传票,交给出纳员李某。李某问王某:“这钱打招呼了吗”(按银行规定,取大额现金要事前打招呼)王说:“昨天就打招呼了。”李某取出ll000元交给王,王交给取款人。随后王某借故提前下班,从姚某家将款要到手,用于还债和自用,并于l0月12日以“王华”的名义存款7500元。
问:此案发生在现行刑法典颁布之前,试结合本案事实根据现行刑法典的规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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