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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
国函〔2009〕08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09]11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同时请将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汇总成表,报送国务院审查。
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国务院
0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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