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装饰公司几年来一直使用江苏籍的农民工25人,在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完成工作任务都比较好。2005年,该公司承接了一项1500万远的装修工程,急需组织劳动力进场。该公司的劳动力管理员通过业主找到了李某,李某表示自己是一个拥有充足劳动力的队长。二者确定劳务分包合同额140万,工期3个月。
第15天,发生了100名农民工围堵工地索要工资的恶性事件。劳动力管理员找到李某所在的公司,李某却去向不明。劳动力管理员要求李某所在的公司配合解决该事件,遭到拒绝,该公司认为:1、李某既不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授权代理人,李某与装饰公司签署的合同不代表本公司。2、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该公司不承认合同的合法性。3、两个公司没有经济上的往来,没有义务配合解决农民工围堵事件。
根据此案例,从用工制度和劳务分包管理两个方面分析工作上的失误,作为劳动力管理员应如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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