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某百货公司向社会公开承诺:“商品计量,少一罚十;商品质量,假一罚十;商品价格,暴一罚十。”在百货公司作出以上承诺不久,李某到该公司购得Motoro-la388手机一部,并索取了购货凭证。后来,李某在使用该手机时,发现该手机经常出现故障,怀疑是假货。李某在取得了所购手机确系假货的证据后,即请求百货公司兑现其承诺。但遭到拒绝。在此情况下,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给予该手机价款十倍的赔偿。问:你认为本案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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