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经认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相关热点: 民事诉讼 聊天记录 有疑问?点此联系我们 收藏该题 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