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位外籍人员,一直在中国从事创作活动,并与一中国籍女子B结婚,生育一子C。1990年,A因病去世。1991年某出版社将A所写的文章专辑出版。C知道后,即向出版社索要稿酬。但出版社认为,专辑中收录的文章是A以前未发表的,是出版社派专人专门整理出来的,其著作权应当归出版社享有,不应当支付稿酬。双方产生分歧,诉讼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专辑中有两篇文章是A、B合著的,有三篇文章是在中国首先发表的,有四篇文章是在国外首先发表的,还有五篇文章从未发表过。其中还有一篇文章根本不是A所写。出版社共计发行此专集8万册,获利80万元。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专辑中A、B合著的两篇文章,著作权应当归谁享有?
(2)专辑中在中国首先发表的三篇文章,A是否享有著作权?在国外首先发表的四篇文章甲是否享有著作权?
(3)假设A的四篇用英文写作的文章由其子C翻译后在中国首先发表,A、C谁享有著作权?
(4)专辑中A从未发表过的五篇文章出版社是否可以发表?如不可以,谁可以发表?
(5)C是否可以继承甲的著作权?是否可以要求出版社给付稿酬?
(6)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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