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居住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l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13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取得价款l5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的分配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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