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张某与刘女士均为企业白领,2000年登记结婚。婚前两人约定每月各自从工资里拿出1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其余部分归各自所有。婚后两人居住在张某父母留给他的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用每月的共同出资添置了部分家具。由于刘女士不能生育,一年后以夫妻名义领养一男孩。2008年因感情不和张某与刘女士协议离婚。
根据案例四,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是()。
A.一套三居室的房子
B.两人的全部工资
C.婚后购买的家具
D.刘女士的名牌衣服及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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