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公司原是一家主要生产油炸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的乡镇企业,自1989年起业就将“香脆”2字作为商标使用于土豆片、锅巴产品的包装上。几年来其产品销售量稳步增长,销售地区不断扩大。1995年3月,N公司遂决定将“香脆”商标向中国商标属申请注册,使用的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等。现设商标复审机构维持商标局驳回申请决定,N公司仍不服,它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可以,应在什么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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