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商场向乙电视机厂去信,表示愿意购买该厂生产的某型号电视机1000台;与此同时,乙电视机厂也向甲商场去信,表示愿意向该商场出售某型号电视机1000台。双方的信件中都对电视机的单价、质量、包装和交货方式,都做了完全一致的要求。则此买卖合同:()
A、没有成立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已经成立
D、因未签订合同书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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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商场向乙电视机厂去信,表示愿意购买该厂生产的某型号电视机1000台;与此同时,乙电视机厂也向甲商场去信,表示愿意向该商场出售某型号电视机1000台。双方的信件中都对电视机的单价、质量、包装和交货方式,都做了完全一致的要求。则此买卖合同:()
A、没有成立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已经成立
D、因未签订合同书而不能成立
A商场向B电视机厂发函称,由电视机厂向其供货100台,货到付款,该函件应视为要约。( )
A、电视机厂
B、发电厂
C、商店
D、电影院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给付一半货款,另一半货款待白云电视机厂按时将货送到东方百货公司且验收合格后付清。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向另两家商场支付的8000元违约金应否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