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8日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价款50万元,增值税17%,商品成本30万元,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2月15日购货方按规定付款。5月9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全部退回,货款尚未退还购货方。不考虑其他税费,也不考虑增值税的现金折扣。计算2月15日实际收到的销货款、5月9日应退还的销货款(列出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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