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下列那种行为不构成主观“恶意”:()。
A、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B、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C、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D、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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