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纳税人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而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税务师审核时,可按加工产品的符合回收率核实其折算的原煤动用量是否真实。复核公式为( )。
A、加工产品实际数量÷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
B、加工产品实际数量×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
C、加工产品实际数量×(1+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
D、加工产品实际数量÷(1-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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