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海牙《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中所规定的“如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其住所地国家的内国法”,肯定了( )
A.转致制度
B.在属人法的连结点上提高了住所和惯常居所的地位
C.一定程度的住所地法优先原则
D.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上的重大让步
E.住所原则对国籍原则的重大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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