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全违法行为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延长至()。
A.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
B.三十日、九十日、一百八十日
C.十五日、六十日、九十日
D.三十日、六十日、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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