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鼓励社会出现更多见义勇为的人和事
B.见义勇为者付出了代价,甚至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代价
C.市场经济制度不鼓励好人好事
D.打击正的“外部性”
见义勇为者家属告民政局行政诉讼案2007年1月26日,北京顺义区北石槽镇东辛庄村李成华家大棚起火,53岁的村民董柱德在提水灭火的过程中突然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董柱德的行为被顺义区民政局认定为见义勇为,但仅获政府的5300余元补助。2007年11月,董柱德家属将邻居李成华告上法院,索赔29万余元。不过,因警方认定董柱德死于突发心脏病,法院只判决李成华给付董家补偿两万元。8月,董柱德家属向顺义区民政局申请公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等,但遭到拒绝。民政局的理由是董柱德并非见义勇为牺牲。家属对此不满,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开庭时,顺义区民政局辩称,董柱德救火提水并不对其人身安全构成危险,且警方出具结论认定董柱德死于突发心脏病,因此他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其家属不能享受抚恤金等待遇。一审法院认定董柱德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判决董家人败诉。后者不服,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董柱德帮助他人救火,在往返于提水的途中因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董的行为已被顺义区民政局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在没有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董柱德不是因见义勇为行为而死亡的情况下,董柱德的家人称董之死属于见义勇为牺牲,具有事实依据。2008年4月3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顺义区民政局败诉,并令顺义区民政局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董柱德家人所提发给抚恤金的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杨先生乘坐电梯时劝阻一名老人抽烟引发争辩,不久抽烟老人突发心脏病离世。老人家属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一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杨先生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二审判决:杨先生没有侵犯老人生命权的过失和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撤销要求杨先生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驳回死者家属二审诉求。此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发生变化表明( )
①人民法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
②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公平,伸张正义
③公民与社会不文明现象做斗争时要硬拼
④司法公正有利于社会风气向好,让见义勇为者敢为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 )
A.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正气和匡扶正义B.能够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发生C.能够完全打消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D.必将唤醒社会良知彻底扭转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