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县国税局的公务员。他为人热情,也有一定能力,但工作表现较差,组织纪律性松懈,常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2004年就连续泡了15天病假,还有一个多星期无故不上班,因此,2OO4年、2006年年度考核中均被定为不称职等次。2007年年初,局里“一把手”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他表示痛改前非。4月份,“一把手”因工作需要调到其他部门任职。新上任的“一把手”为整顿工作作风,自行决定辞退李某。李某不服,遂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控告。请问:上述案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务员辞退的相关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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