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粮食白酒,同时也生产啤酒。2020年6月该厂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1)外购粮食制作的食用酒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万元。外购生产白酒的检测仪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40万元。(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生产啤酒的大麦70吨,收购凭证上收购金额共计28万元。(3)当月生产粮食白酒70吨,直接对外销售了6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价款为2万元。(4)当月将自产粮食白酒10吨,用于赠送关系单位。(5)当月销售生啤酒2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厂不含税售价每吨为0.28万元,另按照惯例开具收据收取每吨0.02万元的包装物押金,限期3个月。(6)当月销售果汁啤酒14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厂不含税售价每吨为0.29万元,另按照惯例开具收据收取每吨0.02万元的包装物押金,限期3个月。(7)当月没收逾期的生啤酒包装物押金0.85万元和果啤包装物押金0.28万元。其他相关资料:该酒厂采用成本法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啤酒农产品耗用率20%,啤酒主营业务成本为60万元,该酒厂所有凭证均合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均在本月抵扣。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该酒厂业务(1)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为()万元。
A.7.6B.7.8C.7D.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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