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协昌11”轮的所有人,2002年11月23日,A公司与俞某签订定期租船合同。2003年6月至11月期间,B公司应俞某要求为其承租的船舶供油19次,但只收到部分油款。后俞某在天津被刑事羁押,油款尚未结清。B公司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付清剩余油款。B公司认为,该轮为A公司所有,俞某是A公司的代理人,应由A公司付清油款A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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