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人甲向A国地方法院、A国政府和联合国递交一份所有权声明,宣布他是月球的土地所有者。他注册成立“月球大使馆”公司销售月球土地,并在世界多个国家建立了分公司。B国人乙与甲签订协议,代理销售月球北纬20°~24°、西经30°~34°之间的土地,并向B国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月球大使馆”分公司,开始销售月球土地。B国人只要向“月球大使馆”分公司交纳一小笔费用即可取得A国总公司颁发的“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书”。购买者据此可拥有所购买月球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以上和地下3公里以内的矿物产权。B国是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的缔约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应该如何对待“月球大使馆”分公司及其销售月球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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