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20岁)、钱某(19岁)、孙某(17岁)、李某(21岁)四人系好朋友,住在一个家属院内。赵某心术不正,总是想不劳而获。一天,他听说路口的超市晚上盘点时有很多现金,而且保安都很松懈。他提议四人一起去拿点钱回来用,钱某、孙某当场表示同意。李某表示反对,并说这是违法的事,不能做。但是,赵某、钱某、孙某不听李某的劝阻,当晚便去超市打劫,打伤超市员工三名,打死一名保安,并抢得现金5万元。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问题:(1)赵某要求委托甲、乙、丙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其中,甲为赵某的舅舅,无固定职业,两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甲已经刑满释放。乙为赵某的二姑,一年前因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被判处管制2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丙、赵某的哥哥,在法院工作,赵某的案子将来要由丙所在的法院审判。人民榆察院认为甲乙、丙三人作为赵某的辩护人均不适格,故不允许三人为赵菜辩护。你如何看待此问题?(2)钱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提出要委托李某为其辩护。但李某虽已自考法律大专毕业,可尚未通过法律职业考试。公安机关认为李某不能作为钱某的辩护人。你对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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