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司法、立法、行政三机关“制约与平衡”原则的体现,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四种情况:一般立法的合宪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行为的合宪性;国家机构之间的权限冲突;国家权力的执行与公民宪法权利的利保障之间的冲突。
A、司法审判权
B、司法审查权
C、行政司法权
D、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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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司法、立法、行政三机关“制约与平衡”原则的体现,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四种情况:一般立法的合宪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行为的合宪性;国家机构之间的权限冲突;国家权力的执行与公民宪法权利的利保障之间的冲突。
A、司法审判权
B、司法审查权
C、行政司法权
D、检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