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为香港居民,在香港某家房地产企业任职,2019年多次被派到北京的一家分公司工作,在北京无住所,外派时间包括1月1日-15日、2月1日-20日、3月15日-20日、4月1日-10日。赵先生四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为30000元,其中9000元为北京分公司支付,因此赵先生在2019年四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为()。
A、30000
B、9000
C、3000
D、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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