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工程公司急需一名IT工程师,通过员工介绍,高薪招聘陈先生担任信息部工程师,并当即与陈先生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定后,A工程公司即要求陈先生上班工作。 一个月后,陈先生向A工程公司人事部称:以前原在B信息公司担任设计工程师,与B信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并约定有解除合同后不得到A公司工作的条款;后因与B信息公司经理发生冲突而辞职,尚未未满30天即来A工程公司应聘工作,估计B信息公司不会善罢甘休。A工程公司听后希望陈先生专心工作,对陈先生所说事项并未在意。 不久,B信息公司发现了陈先生在A工程公司工作的情况,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陈先生列为被诉人,要求陈先生对未提前30天通知即离职且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给B信息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与B信息公司的原劳动合同;又将A工程公司列为共同被诉人,要求A工程公司对招用陈先生给B信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应该如何处理?理由?
胡某于2000年6月12日进入某建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合同期2年。2001年7月,公司安排胡某外出培训2个月,双方同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后胡某须为公司服务5年,不满5年应按已履行协议年限逐年递减赔偿金。2002年5月8日胡某按合同约定提前1个月告知公司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则要求胡某赔偿培训费,双方发生争执,公司没有发放胡某5月份工资。胡某为此以第二次公休假(即带薪年休假)和扣发工资的双重理由不再上班。公司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提起申诉,要求胡某按培训协议返还培训费损失,胡某则提起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
公司认为,按企业的规章制度,公休假需填报请假单,并经主管批准,方可休假。胡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休假是违规行为,理应不能支持,并承担违规责任。胡某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就不能在2年期的劳动合同期内享受两次公休假。另外,培训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按此协议规定培训后须为公司服务5年,不满5年的应按已履行协议年限逐年递减赔偿金,所以不发5月份工资是事出有因的。
胡某认为,在公休假前曾向主管口头提出,被允准后才休假的,且以前公休假也是这样办理的,应该无过错。再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按本人公休假时间安排正好到合同期终止。公休假是国家规定的,理应享受,个人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保护。5月份工资是本人劳动所得,享受公休假工资也是合法的,公司均无理由拖欠不发,且享受公休假后,劳动合同到了终止期,培训协议也是无效的。
通过审理,仲裁委根据胡某的实际履行期和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做出了胡某返还公司培训费和公司支付胡某5月份工资的裁决。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在劳动合同为期2年的情况下,能否享受第二次带薪年休假待遇?
(2)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双方曾经签订过的培训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条款是否有效?
(1)《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劳动者应该正确理解《劳动法》第45条的精神。胡某在公司工作一年后已经享受了第一次年休假,在劳动合同为期2年的情况下,胡某想在终止合同前第二次享受带薪年休假,显然有悖于《劳动法》第45条的精神。以此推理,被诉人想要第二次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在申诉人处连续工作2年以后。另外,胡某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未经书面提出休假的请求,擅自实行休假,违反了公司的请假制度规定,理应不予支持。
(2)关于培训费依约赔偿一事,由于被诉人没有享受第二次年休假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擅自休假变为擅自解除合同,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另外,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但根据培训协议的约定,胡某还应当有4年的服务期,公司并没有放弃要求胡某履行服务期义务的权利,因此,胡某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后,公司当然有权要求胡某按培训协议约定赔偿培训费损失。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出现()情况时,仲裁庭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A、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当事人扰乱仲裁庭
C、当事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
D、当事人不在规定时间出具有关证据
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规定,以下事由属于被请求执行的机关可依被诉人的请求,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是:()。
A、被诉人证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B、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所规定的范围;
C、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拘束力;
D、没有依据实体法律对当事人间的纠纷进行仲裁;
E、被诉人没有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
A被诉人证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B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所规定的范围
C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拘束力
D没有依据实体法律对当事人间的纠纷进行仲裁
E被诉人没有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