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死之后遗有房屋6间。乙乘丙外出之际,将房屋全部卖给丁,后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丙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是
A.必要的共同原告B.普通的共同原告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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