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背景资料】某高校新建一栋办公楼和一栋实验楼,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办公楼地下一层、地上十一层,建筑檐高48m;实验楼六层,建筑檐高22m,建设单位与某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电梯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2)保温工程保修期限为10年。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事件四:总承包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还提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保温工程保修期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承诺保修5年,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保修书》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问题】事件四中,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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