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以其向仲裁委提交的指纹打卡考勤记录为据,要求所在绮丽设计公司支付其自入职时起到离职时止周六加班的加班费共计3000元。绮丽设计公司认可该考勤记录,但以存在“加班审批”制度为由反驳李某的请求。
根据提示,分析下列问题:
(1)若李某无法提供加班审批表,该案应当如何伸裁?为什么?
(2)若绮丽设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怎样实现权利救济?
(3)若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怎样实现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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