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表兄弟姐妹之子女属于()
A、二亲等旁系血亲
B、三秦等旁系血亲
C、四亲等旁系血亲
D、五亲等旁系血亲
在收养兄弟姊妹的子女、堂兄弟姊妹的子女、表兄弟姊妹的子女时,条件放宽之处有()
A订立收养协议的当事人应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成立的条件
B收养协议的条款符合法律要求
C收养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D收养协议应采用公证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