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收方是否为关联方》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的是()
A.服务提供方向服务接收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
B.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收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而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C.服务接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务提供方所支付给服务提供方有关员工的报酬,但应当披露其接受服务而应支付的金额
D.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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