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政府通过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中,最终确立的“五院政府”包括()
A.考试院、行政院、法制院、司法院、监察院
B.行政院、立法院、考试院、司法院、监察院
C.司法院、审计院、行政院、考试院、法制院
D.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大学院、监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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