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用高粱生产的食用酒精做酒基,生产42度清香白酒,当月销售25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
(2)将自产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20度的配制保健酒(有国食健字批号),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2万元。
(3)生产14度青梅酒一批,将90%的青梅酒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4.68万元,款项未收到。
(4)将剩余10%的青梅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2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6月30日付款。
(其他相关资料: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3)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4)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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