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C、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D、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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