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在其生产的食品系列上申请注册了“自然之食”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标明注册标记。B公司误认为“自然之食”是未注册商标,故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也使用了这一商标。后来,A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C公司,双方履行商标转让合同后,C公司起诉B公司商标侵权。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生效并执行后不久,该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被宣告无效。
请问:(1)B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为什么?
(2)该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裁定对A公司转让商标的行为以及法院的侵权判决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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