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山东A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一批菜籽油,双方订立了相关合同并约CIFLondon。B公司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London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a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叉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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