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在节日期间推出以下几种可供客户选择的促销方式:①100元可以购买标价130元的商品;②满100元立减10元,再打8折:③打7折;④满100元即可参加抽奖,中奖率1OO%。10%为一等奖,退100元;30%为二等奖,退50元;60%为三等奖,退10元。小王想买一件标价130元的衣服,她选择促销方式(4)更为有利。

A.①

B.②

C.③

D.④

相关热点: 中奖率   三等奖   二等奖   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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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下面材料,回答第73~75题: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o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o月15目,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

    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73题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

    A.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B.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

    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D.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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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王春林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若抗诉后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决的,该人民检察院想再次提出抗诉应如何进行?()

    A、直接再次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B、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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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5月10日,A市沙发厂从某银行A市支行购买了面值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150张,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同年6月2日,经公开摇奖,某银行A市支行在《A市日报》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和兑奖方法,规定兑奖期为3个月,从2010年6月5日至9月5日,逾期不兑视作放弃。A市沙发厂一直未去银行兑奖,到9月1日时因无法发放拖欠职工的工资,便将上述有奖储蓄存单以工资形式发给职工。职工甲将领到的存单进行兑奖,为一等奖,奖金1万元。A市沙发厂得知后,认为1万元奖金应归厂方所有,厂方未及时兑奖是因为主管人员疏忽大意不了解中奖情况所致。因甲拒绝归还,A市沙发厂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有奖储蓄存单的法律性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为无记名证券
    B:具有无因性和文字性
    C:谁持单向银行主张权利,谁就是该单记载的权利的享有人
    D:只有原储蓄者才可以享受兑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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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商店促销,购物满足一定金额可进行摸球抽奖,中奖率100%。规则如下:抽奖箱中有大小相同的若干个红球和白球,从中摸出两个球,如果都是红球,获一等奖;如果都是白球,获二等奖,如果是一红一白,获三等奖。假定一,二,三等奖的中奖概率分别为0.1,0.3,0.6,那么抽奖箱中球的个位为:

    A.5

    B.6

    C.7

    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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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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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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