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因离家出走两年多,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下列人员及组织中。有权为申请人的有:()
A.乙,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师,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而主张申请
B.丙,甲之子,14岁,但很懂事。主张申请以保护甲的财产
C.丁,甲之父,年80岁,为甲之监护人
D.戊,甲之叔,30岁,为机关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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