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7日,李某带着儿子小明(7岁)到承包地管理葡萄园,途中要经过被告电站排水渠(明渠)上的一座简易桥(该桥无安全防护栏)。李某过桥后不见孩子过来,急忙返回找人,但没找着。后在葡萄园员工和附近村民的帮助下,在葡萄园电站排水渠内找到已经溺水死亡的儿子小明。同月28日,公安机关作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小明系意外溺水死亡。双方因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李某一纸诉状将该葡萄园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万余元。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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