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某炼钢厂向焦炭厂购买一批焦炭,焦炭厂遂与郭某某达成货运合同,由郭某某负责运输焦炭至炼钢厂。运输途中,郭某某见财起意,将焦炭运至一隐蔽地点,秘密卸下5吨焦炭.并在原焦炭中掺入同等重量煤渣,最终蒙混过关。不久,炼钢厂发现了焦炭被掺假。将情况告知焦炭厂,焦炭厂经调查发现了郭某某的不法行为并报警。警方将郭某某抓获。在本案的定性问题上。存在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某构成侵占罪。理由是郭某某与焦炭厂签订运输合同,其在运输过程中对焦炭的占有属合法占有,因此,他将焦炭秘密卸下的行为是将合法占有权转为非法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特征。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侵占罪的打击对象是拒不返还行为,本案中不存在这一情节,而郭某某的行为仍属秘密窃取他人财产,应当构成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郭某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郭某某卸下焦炭并掺假。是一种诈骗行为。请谈谈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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