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隐私权不容侵犯
上海惠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陶岚将上海黄金海岸金玉兰俱乐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这样的: 2000年7月30日22时29分左右,原告与其他四人至被告处进行消费。31日0时32分结账,但被告未收回原告的手牌,原告继续在被告处休息,同日10时30分左右原告又回到L06房洗澡,其在干蒸房里干蒸,听到外面有声音便走出。同时,被告一男性保安人员进该房,与从干蒸房内出来的原告相遇,男保安人员拿了手表和手牌对原告说“对不起”即离开。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拨打110报警,经警署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上海黄金海岸金玉兰俱乐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陶岚人民币1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76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50元。 该案涉及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