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和李虎是邻居。王明住房的南墙与李虎住房的北墙前后相距6米。李虎为了搞家庭副业,在自己住房的北面修建了2间鸡舍。因鸡舍影响了王明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于是王明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处理李虎的违章建筑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乡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认为王明与李虎之间的纠纷是一般的邻里纠纷,政府不宜干涉,动员王明与李虎协商解决。事后,二人协商未成,又多次找乡政府请求处理,均遭拒绝。王明遂以乡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接到王明的起诉后,认为司法不能干涉行政,乡人民政府的态度是工作方式、方法问题,于是裁定不予受理,同时建议王明通过申诉途径,要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乡人民政府出面处理。(东财2007年研)请问:(1)县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理由何在?(2)乡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该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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