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为某私营企业的独立董事兼投资者,2012年白某从该私营企业取得董事费收入60000元,将其中2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红十字事业;以投资者的名义向该私营企业借款20000元用于家庭消费支出,年末未偿还借款。根据上述事项白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0400
B、10860
C、11400
D、1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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