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1998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4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至2002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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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甲的父亲乙因病去世。甲与其母丙约定,甲每月向丙给付1000元以资赡养,条件是丙不得再嫁他人。2004年,丙再嫁于丁。甲大怒,遂以丙违反约定为由拒不给付赡养费。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甲继续给付赡养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甲向丙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A、终止
B、不终止
C、相应减少
D、相应增加
根据有关规定,免交诉讼费的案件包括哪些?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是父子关系,李某与李甲、李丙共同居住李某所有的房屋4间。李某因与李甲发生矛盾,向某法院起诉,要求4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并要求法院对4间住房进行分割。某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传唤李甲、李丙到庭。经过调解,李甲、李丙同意每月给付李某300元赡养费。法院动员李某撤诉,没有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做法有无错误,简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