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10日从外地某机械厂购进电扇一批,机械厂于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商贸公司业务人员。2017年8月12日商贸公司业务人员在返程途中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商贸公司怎样才能取得此项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如果商贸公司的业务员仅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那么商贸公司该如何处理?、商贸公司最迟应何时办妥各项相关手续,才能保证此项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商贸企业是否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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