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就同一种类商品以相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已知甲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已使用了1年,而乙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未曾使用。丙公司使用该商标2年、丁公司使用该商标3年。假如两个商标申请都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商标局应将商标权授予()
A.乙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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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甲公司。
A.乙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