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因非法采矿罪,2011年10月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司法局多次催促下才办理入矫手续。入矫后,司法所三次与其联系要求来所进行矫正教育,但其均未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与区检察院、公安部门及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寻找,其仍不露面。2012年2月该区司法局对王某作出第一次书面警告决定。请问该区司法局作出的书面警告对王某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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