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男,系北京市某中学教师。1996年11月11日,申请人所在单位以申请人张某因个人问题影响了工作为由,口头通知其离开教学岗位,张某连于1996年12月1日向其所在区教育局申诉,其问又于12月6日、12月7日两次向区政府信访办申诉。被申请人区教育局12月17日上午接区信访办电话通知后,下午即派人与申请人一同去其单位某中学处理此事,形成“解决张某工作问题”的会议记录,并在申请人的再三催问下.于1997年1月15日以“某区教育局人事科”名义做出“关于某中学张某同志工作问题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要求申请人张某到中学上班,工作由学校安排,申请人张某要服从分配和管理,上岗后单位按规定给予工资。1997年1月29日,张莱以被申请人区教育局处理意见违反《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为由向谊区人民政府中请行政复议。上述案例为一个教师申诉案例,请结合该案例说明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性质、特点、申诉的内容、受理机关和相应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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